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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动物、动物产品运载车辆消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费字5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7 | 生效日期:2001-01-01 |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规范动物、动物产品运载车辆消毒收费标准的函》(闽农函(2000)199号)收悉。鉴于目前动物、动物产品运载车辆消毒收费标准中未含药品费,各地在收取药品费时标准不尽相同,甚至悬殊较大,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省际间动物、动物产品运载车辆的消毒工作。经研究,决定重新规范动物、动物产品运载车辆消毒费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60号)执行。
双层 15元 品费.
双层 20元 辆每增加壹层加收5元.
双层 25元
双层 10元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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