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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池政[2001]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管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二章 市级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市级预算编制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基础上的部门预算编制方式。预算编制的主体以一级主管部门为依托,二级以下单位归口到一级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单位内部各项资金和财务统一由内部财务机构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部门的全部收支活动,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保证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市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备选制度,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量财办事、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市财政局在审核汇总市级预算草案时,要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 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人员经费要编制到各类工资项目,公用经费要细化到“节”级科目,专项经费要按照项目备选制度的要求进行评估论证。

  第七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的25日内,将市级预算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性批复到市直预算部门;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后,应在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完毕。

  第三章 市级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各项收入执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市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市财政局要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市级预算支出资金。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未经财税部门会签,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或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平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市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正常经费或者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5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市长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本条前款规定的追加支出,个案数额20万元以上或分期实施项目累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局在提出意见之前,应当召开追加听证会,进行评估论证。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个月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季度研究一次。

  第十四条 改革预算资金拨付方式,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设立国库单一帐户,将能够直接支付的各项支出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提供者,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市直各部门的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及所需的其他劳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都要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第四章 市级财政决算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决算由市直各部门决算组成。

  第十六条 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市直各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要求及报表格式,在认真清理、核实各项收支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要向市直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五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财政预算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市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局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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