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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作废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印章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03 | 生效日期:2001-09-20 |
管委会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核算管理,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集中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已分批纳入经费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现就有关财务印章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9月20日起,纳入经费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下称集中核算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作废(名单见附件)。
二、各集中核算单位一切财务活动需加盖财务印章时,统一使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核算中心财务专用章”。
三、有收费收入、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的单位由区财税局统一刻制执收、执罚单位条形印章(章样见附件)。
四、办理收费、基金、罚没款业务时,由缴款单位(缴款人)持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收费、基金、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盖执收、执罚单位条形印章)到核算中心办理缴款业务,由经费核算中心开具收据。需当场收缴款的收费、基金、罚没收据加盖经费核算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执收、执罚单位条形印章。
五、已委托银行等部门代收款项的业务,可继续执行。涉及印章变更问题,由原委托单位、经费核算中心按本通知精神与银行等部门协商处理。
附件:(略)
大连市其他机构
20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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