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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行[2001]1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5 | 生效日期:2001-08-15 |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标准为:城镇老人每证5元;农村老人每证3元;老红军、五保老人、百岁老人免收工本费。
二、《成都市老年人优待证》,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办证机构不得强制老年人申办。
三、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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