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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府办发[2001]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9-07 | 生效日期:2002-01-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购买《2002年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或未设门槛价的项目,必须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二、未纳入《目录》和《目录》中门槛价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范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三、对列入《目录》并超过门槛价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参加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填报《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例审批表》,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四、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向基层单位宣传本《目录》,做好上下级单位之间相关工作的衔接。
五、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六、本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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