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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文物[2001]6号京财文[2001]21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04 | 生效日期:2001-01-04 |
各有关区县文化文物局、各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的决定,由市文物局、财政局、审计局组成的市级以上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问题由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64071606,64017650,联系人:王辅宇、王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规定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根据《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
(一)适用范围:凡确定为市政府2000至2002年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招标发包(含议标)。
(二)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组成的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经管办),负责招标发包组织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性重要工程及经费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各区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工程可由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程发包前须报市专项经管办核准。
(三)在应招标工程的范围内,除2000年8月以前已开工工程及经专项经管办批准议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外,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有条件的可公开招标。实行招标工程,发标单位根据各文物建筑修缮专业队伍的资质和实际情况,选择3-5家承包单位,同时报专项经管办核准后,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符合下列条件并报专项经管办批准,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1、涉及彩画、石构件化学保护、基础加固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程;
2、经邀请招标未达到报名规定的;
3、有其他特殊要求并经专项经管办批准的个别工程;
4、实行议标的工程,可由发标单位在符合参加邀标单位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中,选择2-3家承包单位发出邀请。议标工程不设评标小组,但评定工作在市审计局的监督下,由发标单位根据各单位开标价格并结合企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评比。评定结果须在专项经管办核准后公布。
5、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前须报专项经管办核准。
(五)参加邀标单位的资质条件:
1、从事文物建筑修缮并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
2、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3、备有承包该项工程所需,并符合质量要求的主要传统建筑材料;
4、瓦、木、油、彩画等各工种齐全,各种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及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到要求的(专项特殊工程除外)。
(六)禁止肢解发包
实行施工总承包,发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将工程肢解招标。
(七)传统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否则专项经管办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
二、工程投标承包管理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二)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1、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负责资金、安全、进度、质量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反本办法。专项经管办将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纠正。由文物部门列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不得分包。
2、合法分包条件:
(1)特殊情况,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但工程主要项目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禁止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三、招标程序和标底
(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
招标文件应先交专项经管办审核。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制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
(三)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由专项经管办选定。人员包括管理使用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专家一般不少于2/3,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单数),评标过程由市审计局派人参加。
(四)标底:工程标底原则是以投标企业有效报价数或工程概算为参考,由专项经管办或由其指定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五)评标小组按有关规定,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提出评标意见。
(六)唱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意见,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一经确定,发包单位必须3天内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并签定合同,合同副本报专项经管办、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七)公开招标要求和程序,可参照本规定邀标程序执行,具体办法由专项经管办决定。
四、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专项经管办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1、审查招标申请及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招标文件;
3、组织确定标底工作;
4、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5、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参加招投标人员,应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五、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专项经费计划执行结束时止。
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文物抢险修缮工程邀标文件及要求
一、招标申请
(一)工程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发包人提出招标申请,同时依规定选定拟邀请投标的单位,并编制招标文件报专项经管办审核。
(二)招标文件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合同条件、格式、招标规范
3、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绝对数量)
4、报价表
5、市文物局工程设计意见书
6、标书限制条件通知书(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确定)
7、其他辅助资料表
8、计算依据
(1)定额标准及取费
(2)主要材料要求(文物部门组织专家确定的市场材料价格为准)
(3)工程量清单(绝对数量)
(4)质量标准
(5)工期要求
二、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确认是否参加投标。
三、标底。原则以投标企业有效报价数或工程概算为参考,最终标底计算公式为:参考标底×60%+投标有效报价加权平均数×40%,或由专项经管办确定。合同价由专项经管办或由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四、发放招标文件
如有问题,投标单位可在3日内向招标单位书面提出,对于有关问题的解释,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形式解答。
五、现场勘察(一般安排在预备会前1-2天)
六、投标预备会
七、报审资料
八、开标:由发标单位公开进行。
九、评标:评标小组在市审计局的监督下进行。
1、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
2、对文件技术方面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
4、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予以澄清;
5、提出评标意见。
十、中标:对当日定标项目,可在暂时休会后当场宣布,对日后宣布项目(一般维修工程不超过3天、重点修缮工程不超过7天)。
十一、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副本报专项经管办及市政府采购办备案(中标价应为让利后价款,竣工按市文物局批准、审计局审定的实际发生量决算)。
附件2:文物抢险修缮工程邀请招标程序(略)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20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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