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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国库[2001]15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市属各工资统发改革试点单位、各区县政局: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协调配合共做好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财行[2000]161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统一发入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现拟定《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试点单位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厅管理部。
  “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待经过招标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和财政部、中国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国库、商业银行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0]161号)及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行[2001]12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确保工资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以及统发的工资项目由有关部门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负责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颁发的代发工资业务资格证书,。代理银行的选择由财政部门能过招标形式确定。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支付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资金。该专户是过渡性账户,每月发放工资后,账户余额应为零。

  第六条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不改变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资资金拨付程序
  第一节 工资统发准备阶段

  第七条 已确定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应准确无误的填写《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表一,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在实行工资发前一个月,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办理工资卡注册手续。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基本情况表》,向代理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工资账户和“工资卡”后,连同填写银行账号的《基本情况》,由代理银行一并返回统发单位。
  统发单位需将《基本情况》中的银行账号准确无误地输入“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核对后将工资卡及工资储蓄存折发给统发职工个人。

  第八条 统发单位应在工资统发改革前1个月和向财政部门有关处室上报本年度剩余月份工资统发预算,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于工资统发改革前1个月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据此调整经常性经费分月拨款计划。
  第二节 工资统发程序

  第九条 统发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统发工资数据报市人事、编办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财政各有关部门处室,工资如有变动,同时报送工资变动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将审核确认后的工资数据提供财政国库存管理机构,同时以网络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提供《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表二)。

  第十一条 财政国库机构审核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具预算拨款凭证,人行国库或预算财政专哀悼据此及时将资金划拨到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工资资金专户”。
  同时,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向代理银行提供下月份《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清单》(表三,以下简称“工资清单”)及《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细表》(表四,以下简称“工资明细表”),并按下月统发工资总额将资金划拨到代理银行“财政工资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拨付的工资资金后,应与“工资清单”及工资明细表“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于当日或次日将工资资金分解记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若金额不符,要及时通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解决。
  每月4日前,职工当月工资必须进入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三条 统发单位发生编制内增人时,应持有相关文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到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办理新增人员的工资卡注册、领取手续。在当月20日前办理完工资卡注册、领取手续的,当月工资可一并随下月发放;在当月20日以后办理完工资卡注册、领取手续的,当月及下月工资一并在第三个月补发。
  按国家或本市规定,工资资金发生增长变化时,由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将有关文件及时提供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其他个别人员增资的,各单位须于当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增资文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减人减资的,在减人减资当月20日前持有关文件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销户或减资手续。20日以后发生的减人减资,由单位负责追回,年底前统一调整。

  第十五条 本节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办理工资统发手续的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及跨年度时,须提前做相关作。其中:双休日提前2天,“春节、“十一)及跨年度提前4天。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后,及时将“工资明细表”,一式三联,提供给有关部门。一联做为记账依据提供统发单位,一联做为工资单提供职工个人,一联于次日回传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将代理银行回传的“工资明细表”做为核对统发工资已拨的依据,于审核确认后,将加盖国库账户专用印章的《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入账通知书》(表五,以下简称“通知书”)通过“信息系统”提供给代理银行,并由代理银行发放给各统发单位。每月统发单位依据代理银行出具的“明细表”及“通知书”,核对无误后,作为会计入账依据,并按照《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核算暂行规定》(附件一)进行会计核算。年底,各统发单位应按规定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了预算拨款一并汇入部门决算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银行计息时,全部做为“其他收入”划入同级国库。
  第三节 工资统发预算的批复与调整

  第十九条 统发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单独编制统发工资预算,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时,需单独批复工资统发预算,作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拨付工统发资资金的依据。
  人代会批复部门预算前,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本章第二节规定程序“人事工资预算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统发工资金额预拨工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年度执行中,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信息系统”中确定的统发工资金额拨付工资资金。
  每年11月25日前,由财政部门各有关处室会同预算处,调整当年工资统发预算。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每季节终了,代理银行应按规定与财政部门就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实行计算机联网后,代理银行应确保网络的安全性,保证工资统发网络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准确、及时拨付工资资金,不得拖延、截留、占压工资资金,同时须为统发单位职工做好查询等相关性服务工作。
  凡违反规定的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取消代理工资统发资格,同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进行工资统发改革时,对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后,按新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财政局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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