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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办[2001]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市长专线电话网络单位: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政府形象”工程建设,今年4月,市人民政府开通了市长专线电话。根据昌州政办[2001]102号《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专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精神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市长专线电话工作,提高专线电话工作质量,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细则》,现将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长专线电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及网络反映问题及批评、建议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设立市长专线电话的宗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转变作风,改进政府工作,克服官僚主义,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解决问题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快速有效的解决和答复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四条 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受理基层单位和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社会公共管理方面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负责将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报告,使市人民政府随时掌握民情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条 办理市政府领导对专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所作批示的转办、督促、检查和办结后向领导的反馈。

  第九条 负责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紧急重大、情况复杂、涉及面较广问题的现场调查及协调处理 .

  第十条 负责对市长专线电话网络单位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联络并定期检查评比。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依靠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热情主动地受理人民群众通过专线电话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凡属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创造条件争取解决;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向来话人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问题,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牵头或指定某一部门牵头,在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下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不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问题,据实答复或转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受理市长专线电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话及时,态度和蔼,解释耐心,并详细填写《市长专线电话记录》,对反映的问题有明文规定的,要当即答复来话人。
  (二)属于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用《市长专线电话交办单》或电话通知的形式,转交有关部门,并明确办理时限。
  (三)重要问题应编写《市长专线电话要情反映》,呈送政府主管领导批示,再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处理。紧急问题应立即报告市政府领导或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处理。
  第五章 催办与反馈

  第十五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用电话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三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书面交办的一般问题,承办单位须在七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难度较大的问题,应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紧急问题应立即办理,并随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限不能完成的,应主动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问题,由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签,用书面材料报告结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处理的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结果一般应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答复来话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解释。
  第六章 工作网络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形象”工程的要求,设立网络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网络成员单位要按照昌市政办[2001]11号《关于设立市长专线电话网络单位的通知》精神,做好有关工作。
  网络成员单位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专线电话网络单位要经常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定期表彰先进。

  第十九条 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市长专线电话工作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市长专线电话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核检查,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对网络成员单位专线电话工作情况提出奖罚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害政府机关声誉的单位和个人,按“政府形象”工程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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