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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定向债券收款单位国债代保管凭证式销毁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1]5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9-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实现地方财政由办理国债发行、兑付转向市场监管的职能转变,财政部决定,近期对各地保管的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清理、销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定向债券收款单。1994年到2000年我部连续7年向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了定向债券,为满足发行需要,我部统一印制了收款单发放到各地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开始停止向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定向债券,各地保管的剩余收款单已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2.国债代保管凭证。为加强国债市场监管,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者利益,财政部在1997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行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清理工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8号)中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停止开具新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并要求各地财政厅(局)对本地区凭证的领、用、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使用的剩余凭证一律封存,妥善保管。上述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但大部分剩余国债代保管凭证至今未予销毁。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为确保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本地区保管的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好登记造册。如果此次国债代保管凭证清理结果与1997年上报财政部的数据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
2.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填制“×××财政厅(局)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及“×××财政厅(局)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情况记录表”(见附件),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财政部。
3.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销毁程序,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6]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公证书(附销毁情况记录表)报财政部备案。
4.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账务清理工作最迟于2001年11月30日前结束;具体销毁工作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清理销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目前,各地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较大,给清理、销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请各地务必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于年底前顺利完成。
附件:1.×××财政厅(局)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略)
2.×××财政厅(局)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情况记录表(略)
财政部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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