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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7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2001-10-19
 

綦江县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国道210线北渡至珠滩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綦价发[2001]290号)收悉。经现场查验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全长20.5公里,经重庆市计委批准(渝计委能[2000]112号)并经原重庆市交通局初设批复(渝交局[2000]221号),同意由重庆綦江博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按山岭区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投资改造。1999年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原重庆市交通局以渝财预外[1999]11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现该段工程已完工通车并通过交工验收,项目投资概算9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出资、银行贷款和借款。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国道210线綦江北渡至珠滩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146号文规定,在该路段綦江农机厂附近设置一个綦江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按上述标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綦江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期自2001年10月25日至2003年10月24日止。试收费期满后,我们再根据实际投资发生额、车流量、收支等审计资料核定正式收费年限并报市政府审批。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綦江博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綦江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交通部门检查。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此复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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