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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不宜收取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审核备案费等问题的复函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财综[2001]6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 发文日期:2001-09-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备案费”收费项目的函》(教财[200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你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属于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的有关费用,不宜采取高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收取“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备案费”的办法解决,而应分别列入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部门预算,从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预算经费拨款中解决。
你部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承担有关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具体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你部将有关经费支付给“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财政部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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