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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测费增列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1]7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18 | 生效日期:2001-10-18 |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为适应重庆卫生防疫体制改革的需要,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技术服务以及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将开展部分新的检测项目,根据测算成本,参照外省市相关项目的收费水平,经研究,对卫生监测费增列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收费许可证办理和票据使用 接通知后,你中心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费用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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