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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6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23 生效日期:2001-09-23
 

重庆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学生公寓收费的请示”(院办[2001]42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院采取自筹的形式,投资新修建了1栋学生公寓(4号宿舍),该公寓建筑面积7176平方米,共125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4人,每生使用面积7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话、电扇2把、日光灯2盏、晾衣杆,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蚊帐绳、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5-9月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10度、水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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