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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2011]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1-01-24 | 生效日期:2011-01-24 |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略)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1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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