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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建筑管理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房地[200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07 | 生效日期:2000-01-01 |
省建委:
你委《关于保留“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甘建建[1998]317号),省政府批转我们办理。经省政府1998年第22次常务会议批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第四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甘财综发[1998]第77号)中规定,建筑管理费“项目暂保留,标准降低”。最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甘肃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1号)中规定,建筑管理费“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根据以上规定精神,经研究,适当降低建筑管理费标准,即在甘政发[1990]1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百分之二十执行。省外在甘建筑企业分别向两级建筑管理站缴纳的建筑管理费费率由6‰调至5‰执行。建筑管理费的执收单位,凭此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从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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