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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和清障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综[1999]1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8 | 生效日期:2000-01-18 |
省交通厅:
你厅《福建省交通厅转报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及清障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闽政(1997)43号)第七条规定精神,为保护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完整,经研究,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和清障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立项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费和高速公路清障费。以上收费为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省物委闽价(1999)商字96号和97号规定执行。今后收费标准若需调整,由省物委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费,由各高速公路路段管理机构的路政部门按规定对公路路产损坏进行处理,并对非正常占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经省有权机关审批后,按核定的标准向损坏占用路产的对象收取;高速公路清障费,由各高速公路路段管理机构的路政部门在拖运清理故障(事故)车辆后,按核定的标准向接受清障服务对象收取。
三、收费必须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票据由各路段高速公路公司财务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收入由各路段公司财务机构单独核算,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修复或清障必要的支出,不得层层分解或提留,并按月及时拨付。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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