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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农字[2000]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1-08 | 生效日期:2000-01-08 |
(***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为了加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的管理,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扶贫贷款及贴息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底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二、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
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扶贫贷款均实行优惠贷款利率3%,该利率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各贴一半,其余扶贫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四、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财政部
200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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