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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价发[2000]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物价局、经委、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建设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经贸委、 轻工总会辽价发[1999]118号文件“关于发布《辽宁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轻工业总公司
二OOO年一月十日

关于发布《辽宁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辽价发[1999]118号

各市物价局、经委、轻工局(二轻局、总会、总公司)、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室内装饰行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全省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室内装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不断涌现,原国家物价局和原国家轻工部于1992年发布《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已不适应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需要。为加强我省室内装饰工程造价的管理,使工程预算编制更趋合理,推进全省室内装饰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调整制定了《辽宁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现予发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由省轻工总会组织编制,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轻工总会审定并发布执行。

  二、《定额》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编制、审批室内装饰工程概(预)算、制定招标标底、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区域内所有的室内装饰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再次室内装饰的工程。

  三、各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室内装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自觉地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室内装饰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依据《定额》,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四、《定额》由省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五、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轻工部发布的(1992)价费字466号《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

附件:辽宁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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