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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镇骆公路镇海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交复[2001]245号、浙价复[2001]3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2001-09-30
 

镇海区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确认宁波市镇海区“四自”工程宁镇骆公路收费继续实行部分区域统缴的请示》(镇交办[2001]9号、镇价费[2001]6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车主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点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镇海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附:宁镇骆公路镇海收费站统缴收费标准表(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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