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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1]13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26 生效日期:2001-09-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统计局:
  新统字(2001)135号《关于申请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切实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统计人员的素质及业务水平,根据新财综字(2001)8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新疆统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岗位培训费按每人、每科80元收取(辅导时间每科不少于80小时)。

  二、《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考试指南》按15元/本收取,《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辅导材料》按6元/本收取。

  三、培训费主要用于全国统一培训教材及教学资料的编审、印刷费用,支付聘请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租用场地费用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收费单位不得在此标准基础上另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肢解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此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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