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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1]13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6 | 生效日期:2001-09-26 |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单位新劳社医字(2001)41号《关于申请确立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等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为了保证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自治区区级单位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中有关发放资格证书和标牌等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规格37cm×27cm)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10元;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规格37cm ×X 27cm)工本费为每证10元。有效期为三年。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工本费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规格为600mm(长)×40mm(宽),表面弧形,中间厚40mm,两边厚20mm,材质为黄铜板,厚度为0.7。每块标牌工本费为7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 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首批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为每卡3元。若持卡人将卡丢失,补卡每张卡按7元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证(手册)工本费 基本医疗保险证(手册)规格为15.8cm ×10.8cm ,内页为10页,均使用民、汉两种文字,封面为磨沙皮,工本费为每本2.85元。
五、上述收费项目均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六、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各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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