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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1]14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2001-08-20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警灯、警报器准用证标牌收费价格的报告》(新公安(2001)104号)收悉。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用车辆专项行动的通知》(公通字(2001)29号)精神,我区于2001年8月开始进行更换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工作,鉴于新准用征的制作工艺与旧证有很大的区别,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关于下达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63号)文件规定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收费标准已不能补偿制作成本,因此,为搞好这次新证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就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收费标准由1元/证调整为25元/证,除此之外,在更换警灯、警报器准用证工作过程中不得附加其它任何费用。
  本文自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执行部门接到通知后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0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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