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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司发通[2001]0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5 | 生效日期:2001-09-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律师执业证书工本费、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等项目及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63号)、《关于申请涉台公证书副本查证寄送费和公证书专用水印纸工本费等收费的函》(司发函〔2000〕073号)和《关于商请核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工本费、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72号)均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25元。
二、《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套40元(含正副本)。
三、你部组织律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30元,主要用于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律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50元,主要用于命题、题库建设、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公证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司法部
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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