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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执业会员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1]83号附件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02-01-01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行为,鼓励执业会员执法、守法,增强执业会员的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
1.经批准成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持有有效注册会计师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10年以上;
2.在以往的执业经历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成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执业会员,已获得资深执业会员称号的,予以撤销: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5.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但资深执业会员由于超龄而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可以保留资深执业会员的称谓。
6.无故不交纳会费。
7.无故不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时间的。
8.作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条 申请成为资深执业会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执业会员申请表》。
2.以往执业的事务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该证明中须说明申请人在事务所执业时的工作表现、入所时间和离所时间、有无违反《独立审计准则》、有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行为、是否遵守事务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等情况。
3.事务所专职工作证明。
第五条 资深执业会员除了享有会员的一般权利之外,可以享有下述权利:
1.有权作为事务所设立发起人的推荐人 ;
2.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参加部分委员会的工作;
3.可以为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执业信誉及行为担保;
4.可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类活动;
5.可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6.申请设立事务所时,可以只有另一名资深执业会员作为推荐人;
7.十五名资深执业会员联合提议,协会理事会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六条 资深执业会员除了履行普通会员的一般义务之外,尚有以下义务:
1.向其他会员传授自己的经验和专业技术;
2.当资深执业会员为某一事务所发起人的推荐人时,应当对所推荐的人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承担部分联带责任。当被推荐人受到暂停执业以上处分时,作为推荐人的资深执业会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责。
第七条 申请成为资深执业会员,须经以下程序审核:
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执业会员申请表》,并向协会提交第四条规定的资料;
2.注册委员会审定,报理事会通过;
3.协会发文并发资深执业会员证书。
第八条 执业会员只有通过了市注协注册委员会的审核,才能在其姓名后加冠“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执业会员”称谓,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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