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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逐步放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实行核准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1]83号附件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了建立公平竞争的会计市场进入机制,充分尊重广大注册会计师的呼声和意愿,真正实行优胜劣汰,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秘书处提议:逐步放开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并实行核准制。该项政策建议的具体措施为:
1.首先于2001年10月起或2001年1月起放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为了增加事务所设立审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由原来的审批制改变为核准制,凡是具备设立条件者,一般都应受理。
2.实施《深圳市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提高个人申办会计师事务所的门槛。放开审批个人事务所后,相应地要有制度性措施,保障申办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这就必须提高进入会计市场的门槛和条件,对此,《深圳市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作了详细规定,建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我会放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后,拟同时实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保证金管理办法》,对违反行业规定的事务所与设立人,采取扣缴不同程度保证金的办法进行惩戒,以便从经济上强化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制约和管理。
5.为了强化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使其真正树立品牌优势,规范设立人的执业行为,个人事务所必须用设立人本人的姓名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6.待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试行一年左右,积累一定经验后,视我市会计市场的发展状况和时机,按照《深圳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与管理暂行规定》,逐步放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并实行核准制。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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