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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设立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决定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理字[2001]25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经2001年9月7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届理事会22次会议决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
一、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的行业权益维护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秘书处对会员权益投诉受理及核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2.向本会会员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
3.与司法部门配合,依法打击侵犯行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向政府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呼声,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5.研究探讨维护行业与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并理事会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
(一)主任委员:古少鹏
(二)成 员:罗本金 张广清 谷杨 卢卫东
董国强(律师)张丽杰(律师)
附件:《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是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本会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本会会员提供的权益咨询或协调意见,仅供会员及有关部门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效力。
二、本委员会的性质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的行业权益维护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理事会从理事或本会会员中聘任。
第六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两年为一届,其换届办法由理事会确定。
第九条 协会注册部是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本会会员对行业及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情况反映与建议意见,并做初步核实;注册部应定期向协会秘书处和权益保障委员会报告其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会秘书长可以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并接受本委员会对有关问题的咨询。
三、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听取秘书处对会员权益投诉受理及核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协调解决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之间的权益矛盾。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寻求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与司法等部门配合,依法打击侵犯行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向政府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呼声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研究探讨维护行业与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并向理事会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四、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由主任委员召集的定期会议或不定期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在协调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之间的权益矛盾时,应坚持独立性和自律性原则,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品或宴请。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对不适宜披露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和行业纪律的,理事会将开除其委员资格。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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