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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行[2001]150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2001-08-16
 

  按照财政部财行(200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使我市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市级专款)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市级专款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项目专款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款是指市级财政补助区(县)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武装部及财税审等部门的项目专款,以及区县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条 项目专款使用范围
  项目专款使用范围,专项用于装备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技术装备、其他设备等)、设施维修、业务和办案经费补助专款。

  第三条 项目管理
  市级补助项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协议书。
  1、项目申报
  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发展计划,采取自下而上,一年一报的办法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也可以根据本区县事业发展规划报三年计划实施方案,资金分年度安排,项目分步实施。区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年的3月底前,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单项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附单项报告),将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财政局。
  2、项目审批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建立项目库,在当年预算执行中,本着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筛选,组织有关部门评估论证,确定项目,批复项目计划,安排项目资金并与区县财政部门签定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一式两份,市、区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3、项目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接到市级财政的批复和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落实市级资金并足额匹配资金,不得改变项目计划内容和挪用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管理和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4、项目检查和项目验收
  项目执行中,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区县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财政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县财政部门在对当年安排项目全部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 奖励与惩罚
  市级财政行政政法补助专款,主要是为支持区县基层建设,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在资金使用上要发挥资金导向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市财政对验收不合格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减少支持力度;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要限期完成,限期内不能完成的区县不再支持;验收合格的区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收回补助专款,同时发出通报批评。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由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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