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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税[2001]16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2001-08-29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白包卷烟”的计税价格,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确定。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45%)

  二、《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

  三、《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中“实际销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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