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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财企二[2001]14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的核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财政部通知精神,按照市财政局京财合[1996]727号、京财合[1997]331号、京财企二[2001]311号、43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核查的各项工作。
二、对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内容,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和财政部要求的核查内容外,还应将以下内容作为核查重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欠交消费基金补贴的情况;
(二)2000年底前土地使用费的欠交情况;
(三)企业股权发生变更是否办理财政登记变更手续;
(四)中央参股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入库,有无混库行为。
三、各区县要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保证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不低于本区县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根据京财企二[2001]311号、438号、490号文件规定,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区县后,其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
四、报送核查情况的时间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有关核查的准备情况(包括核查组人员名单、联络员及被核查企业名单、核查面),请于8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企业二处。
(二)各核查小组在实施核查三日前,应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通知书》(附件一)送达被核查企业。
(三)各区县财政局于9月20日前将核查总结和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市财政局企业二处。
五、对核查问题的处理
(一)核查部门要根据被查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报告》(附件二),对于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查证资料,交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查帐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对核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核查部门在核实情况完成核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有违法违纪的企业下达《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违法违纪核定通知书》(附件三)。企业应自接到通知书15日内全额缴纳核定的税费及罚款。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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