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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承诺规定(征求意见稿)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1]83号附件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行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开始,到出具相应的业务报告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有两名在我会注册的资深会员推荐,推荐人应当对被推荐人的以往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进行考察,被推荐人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有违反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行为时,推荐人应当承担失察的责任。

  第五条 凡在我市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作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六条 作出承诺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如发生违反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愿意接受行业协会的处罚。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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