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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国贴息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外[2001]16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2001-08-29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国贴息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办〔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与北京市财政局外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68414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贴息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向我们反映,一些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要求地方财政部门为拟利用外国贴息贷款项目,特别是医疗项目提供财政担保,并询问我部能否为此类项目出具免税贷款证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我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曾以《关于确认美国贴息贷款担保问题的函》(财金〔2000〕148号)通知部分省市财政厅(局),可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程序,为在特殊背景下安排使用美国贴息贷款的52家医院、共7445万美元的医疗项目提供财政担保,并于2001年2月陆续为上述项目出具了免税贷款证明。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完成。

  二、凡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经我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程序、享受外国政府贷款优惠政策的项目,我部将正式发文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未经我部通知确认的外国贷款项目,不得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程序办理,我部也不为此类项目出具免税的贷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包括地市、县级财政部门)不得违法提供财政担保。

  三、请各省级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至地(市)、县财政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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