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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农[2001]149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24 生效日期:2001-08-24
 

各郊区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我市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机动财力用于防汛抗旱急需。在遭受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区县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区县财力全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市里申请防汛抗旱补助费。

  二、市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原则上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分配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计算公式进行分配。为此,凡是申请市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区县,要严格按照公式中所涉及的有关因素上报有关资料。在申请市补资金的报告中,凡是缺少有关资料的区县,分配资金时不予考虑。

  三、所上报的数据要确保真实,对夸大灾情等虚报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市直接管理的水利设施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申请市补资金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利局
20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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