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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预[2001]169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从2001年起,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由财政部门征收改由市地税部门征收。现将场地使用费收入入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入库级次
  1.中央所属企业单独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440503)为中央固定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2.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与外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按出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
  3.地方企业单独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为地方固定收入,缴入地方金库。
  4.有关市与区县场地使用费的入库办法另行通知。

  二、缴款书的使用
  缴纳各级次场地使用费收入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缴款书》,其中:中央级收入应使用未套印级次的五联《税收缴款书》。填写方法如下:在“名称”栏填写“中央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编码”栏填写“440503”,第一联为交款单位收据,第二联交款单位开户行作付款凭证,第三联收款国库作入库凭证,第四联地税部门记帐凭证,第五联退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作审核办理中央代收手续费凭证。《税收缴款书》应特别注明入库级次,以便国库正确入库,避免混库现象发生。原京地税计〔2001〕70号文件明确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使用费收入”使用凭证的规定废止。

  三、对帐问题
  1.地税代中央监交的场地使用费收入,国库应向当地地税局提供中央级场地使用费收入帐页、日、旬、月、年报表(同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帐页、日、旬、月、年报表为同一帐、表),与当地地税局对帐,同时送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
  2.地方固定收入部分随市、区县两级地税帐页、日、旬、月、年报表与当地地税局对帐。
  3.已入库收入更正问题
  为便于全年收入对帐工作,在明确入库方式前已在西城国库“33西长安街分理处”专员办入库的中央级场地使用费收入,应由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向市地税局提供入库凭证,经地税局确认已入库企业的管辖局后,由专员办办理入库收入的更正手续。

  四、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北京市财政局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征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手续费的返还
  地税部门代中央监交的中央级场地使用费收入,由财政部驻京专员办按实际入库的5%支付代征手续费,并将手续费直接拨付市地税局经费帐户。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应按月将金库返回的中央级《税收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汇总上交市局计会处,由计会处汇总提交财政部驻京专员办,作为审核代征手续费的凭证。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1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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