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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电价并轨后对我省部分重点企业实行电价过渡政策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服[2001]2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2001-09-01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马钢集团改革发展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99号)和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带帽”下达统配电的六家一类企业(马鞍山钢铁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宁国水泥厂、铜陵机车厂)补贴时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年度按实计算,即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为一年度,补贴比例为70%,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为一年度,补贴比例为50%,2002年9月至2003年8月为一年度,补贴比例为30%。

  二、马钢集团公司的三个矿山和铜陵有色金属公司的二个矿山纳入这次补贴的范围。

  三、这次调整从2000年9月起计算。具体补贴金额见附表。

  四、其他补贴政策仍按皖价服字(2000)37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由于电价并轨准备金给企业补贴存在缺口,这次调整的六家企业补贴的增加部分在第四年度(2003年9月起)电价并轨准备金中列支。

  六、今后,如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部分重点企业电价过渡补贴金额调整表(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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