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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电子档案制作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1]2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2001-08-09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电子档案制作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1]140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电子档案制作费的通知》(财综[2001]573号)的规定,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电子档案制作费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电子档案制作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25元。该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其中省招办留用40%,市、县招办留用60%(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

  二、各级招办对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的规定收取报名考试费85元、电子档案制作费25元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分解收费。

  三、各级招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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