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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1]2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8-26 | 生效日期:2001-09-01 |
铜陵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皖政秘[2001]12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铜陵长江公路大桥通行费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大桥建设工程贷款本息。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挤占通行费。要进一步提高文明、礼貌、热情、依法收费水平,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收费管理、站点设备等仍按原批文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铜陵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表(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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