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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国税发[2000]第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文第二条“……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是指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时,已将上述费用作为当期成本、费用扣除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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