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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汇综发[2001]49号 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财政部、外交部已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改,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请转发所辖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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