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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上海汇发[2001]1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2016-12-11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爱建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方便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报行)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市实际,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宣传
  9月1日吸,各申报行首先要加强对本行各网点从事申报工作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的政策学习培训,掌握工作要点;其次在各分支行柜面,要积极做好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宣传工作,包括宣传资料的发放和张贴,同时召开业务笔数多、金额大的“申报大户”会议,讲解和宣传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支申报时效的意义和具体操作规程,争取申报主体和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付。9月10日前各申报行要将本单位配合此次申报时效提高而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报我分局。

  二、关于代申报
  为加快申报速率,允许申报行与申报主体之间建立代申报关系,由申报主体委托申报行代申报其国际收支交易。
  (一)代申报的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行可以代申报主体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1、申报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明确告知交易性质及交易附言,收或付款人国别的);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清算的;
  3、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以及居民个人的涉外收入,且非居民和居民个人又不能够前往申报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
  4、与申报行签有代申报协议的。
  (二)代申报的操作
  代申报工作的基本要求:申报行在实施代申报工作时,应根据国际收支申报法规的要求,忠实地代为履行申报义务,及时、如实、规范地实施申报操作,确保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境外收或付款人国别的无误。代申报工作的操作要求:
  1、符合代申报条件;
  2、签定代申报书面协议(个人除外),代申报企业名单报我分局备案,代申报协议留申报行备查;
  3、实施代申报时应有标记,即“代申报”标记不仅在纸质申报单的交易附言栏有记载,而且要在电子申报数据的相应栏有输入;
  4、实施代申报事后确认。代申报银行应在代申报日后5日内将代申报的申报单或清单(列明申报主体名称、企业代码、代申报总份数及其逐笔申报的申报号码、收款或(付款)币种、金额(其中结汇、现汇或购汇、现汇金额)、收款人(或付款人)国别,代申报日期,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信息)交委托的申报主体盖章确认。申报主体须在5日内做出答复,否则视同确认。申报单或申报清单一经确认,申报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申报法律责任。

  三、关于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
  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外,其它四种申报单及代申报清单上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由申报主体自行刻制“XX”(为申报主体的全称)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该章应为长方形章,(长为:7cm,宽为2cm),该章内设两行,即:第一行为申报主体的全称,第二行为“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字样。该章在申报行备案后可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代申报的确认。

  四、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单统计要素
  (一)收入申报单中的结汇、现汇和其它金额栏,必须按实际收入款金额的状态正确规范填写,且结汇、现汇、其它金额三栏之和等于收入款金额。
  支出申报单中的购汇、现汇栏必须按实际付款金额的来源正确规范填写,且购汇、现汇两栏之和应等于付款金额。
  (二)申报单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栏:应根据实际涉外收付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使用手册》的规范要求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必须如实填写并一起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

  五、关于数据转换和电子申报
  目前各申报行安装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都留有专门的数据接口,我分局鼓励各申报行根据自身业务和电子化处理程序,采用从数据库直接转出申报信息的办法生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和相关的申报信息要素,以简化申报手续。各行也可积极探索采用传真,电话确认以及网上申报等办法来提高申报工作的效率。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电话:58845978、58845914。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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