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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0]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2000-01-28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恳请调整我区道路线路标志牌收费标准的请示”(交财务报[1999]120号)悉。鉴于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重新规定了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统一规格,我区现行的客运线路标志牌收费标准已不能弥补新标志牌的制作成本。为保证我区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核发工作正常进行,经测算成本,现将我区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式标志牌50元/块,临时标志牌20元/块(包括跨省、跨地(市)、跨县(市)及县(市)内临时标志牌、加班牌、包车牌、春运牌)。

  二、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要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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