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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民族学院干部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0]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21 | 生效日期:2000-01-21 |
广西民族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干训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的请示》(民院财发[1999]第24号)悉。鉴于你院在职干部培训楼住宿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1999]60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将在职干部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干部培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床/天(6人间)。学院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每间面积不少于46,房内配备有洗漱间、卫生间、IC卡电话、电风扇、桌椅、卧具、24小时供应热水、配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
二、干部培训楼住宿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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