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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第一分局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1-13 | 生效日期:2000-01-13 |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各项补贴的规定》(财经(1997)19号),我局已于1999年11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以下简单“国家补贴”)申报缴纳制度,规定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央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穗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季度终了后10天内填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各项补贴交纳申报表》,缴纳“国家补贴”。
现重申,凡未到我局申报缴纳“国家补贴”的企业,应于1月20日前到我局(广州市中山六路将军西25号北三楼,电话:83351604)补办1999年第四季度“国家补贴”申报缴纳手续。对逾期不申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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