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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属单位个人收入和财务监管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建企[200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07 生效日期:2000-01-07
 

各直属单位:
  为了合理调控直属单位的收入分配,促进和加强党风、行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政策和国家工资标准,按照广州市人事局规定标准发放岗位津贴、补贴、工资性补贴和物价补贴。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不再实行“工资挂钩”。

  二、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个人收入参照委机关(略高于)标准,一般人均月收入控制在3000元以下。个别单位当年工作量较大、工作成绩显著的可提出特别奖励分配方案报市建委研究审批。因其它原因需突破此标准,应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报市建委,由企业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室研究提出意见送委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直属企业的工资分配,按现行“工效挂钩”管理办法执行。由市劳动局牵头,市财政局和主管委参加共同审定,主要是把好国家与企业的一次分配和按市有关规定监管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标准。

  四、要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单位领导成员月平均收入超过4500元的,须向市建委人事处、监察室报告;单位用公款买车、买房以及办理出国事项须向市建委报告。
  亏损企业不得使用公款办理出国、买车、买房。

  五、各直属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管理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对外接待人员的费用标准。每半年向建委上报单位财务情况。

  六、公开政务企务。各单位要公开重大决策、财务情况、职工分配、领导收入、买车买房等重大事项。主要领导离任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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