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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0]9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1-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电力局(公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文件关于减轻高耗电企业电费负担的精神,为缓解氯碱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对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在1998年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由国家计委结合疏导各地电价矛盾逐网审批。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坚决取消在电价上违规征收的所有加价、集资、基金、附加等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反弹,切实减轻工业企业电费负担。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2000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已实行电力建设基金列入价内的省份,则在2000年内,直接降低上述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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