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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汕府办[2001]1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4 | 生效日期:2001-09-24 |
为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各单位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保障金的收取
1、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
其中驻汕头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收取;驻潮阳、澄海市和南澳县的中央、省、汕头市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取。镇、街道所属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镇、街道收取。
2、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章。“票据”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向市财政局登记申领。
3、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关于保障金的管理与使用
1、保障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区县(市)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镇、街道不设。
2、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保障金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4、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1)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3)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5)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5、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将资金划拨给残疾人联合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安排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额时,对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中用于各个项目之间的安排,可参照下列比例:培训费大于50%,扶持费小于20%,劳务机构工作经费小于10%,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费用和奖励费小于20%。
三、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奖励
1、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
2、用人单位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整数计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奖励500元。
汕头市政府
2001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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