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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1]2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2001-09-20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的请示(晋财办[2001]4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由每生每科30元调整为每生每科35元,报名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每生30元收取。

  二、考试收入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4号文件规定主要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刷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录取等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1999]第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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