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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南府发[2001]1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5 | 生效日期:2001-01-01 |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郊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郊区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郊区财政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
一、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理顺市与郊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郊区财政财权与事权,促进郊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郊区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缓解财力紧张的矛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原则
1、调整财政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
2、既要调动郊区政府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要保证市级财力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支持能力,实现全市财政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
3、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二、调整内容
(一)收回青山五所学校支出基数,相应增加郊区财政体制上解。青山五所学校的支出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安排。
(二)调整市对郊区分配关系,适当增加郊区财力。
1、将市对郊区上划中央“两税”的增量返还系数由1:0.15调增到1:0.3。
2、取消现行体制中市对郊区财力超收分成20%的规定,从2001年起,郊区财力超收部分全部留给郊区财政。
3、取消郊区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增收上解和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
4、取消市对郊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集中上解。
(三)为保证项目还贷能力,由市财政投资建设(包括由市财政还本付息的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合资合作投资)的项目(包括公用设施、工业项目),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以及路桥项目在合作(包括还贷)期间缴纳的各项税收,无论其属地关系及所有制性质,一律上缴市本级财政。
三、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强化分级管理。体制调整后,郊区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其责任。属于郊区事权范围的支出,由郊区财政承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二)加强收入征管,增加财政收入。郊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用好用足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奋发图强意识,努力发展郊区经济,夯实和拓宽财源,增加财政收入。要加强税收征管,依法理财治税,堵塞漏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确保财政收入足额入库。
(三)改革支出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郊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扶贫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支出的需要。要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郊区实际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财政统发工资制度。要强化预算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细化预算编制,逐步实行部门预算。要按照竞争、择优、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执行中,若出现自治区对南宁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南宁市政府
200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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