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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发[2001]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5 | 生效日期:2001-01-01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高新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高新区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项目
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行政性收费收人、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
1、2000年以前已经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除按规定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和按本体制收入范围第2项规定划入城区的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继续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
2、2000年以前已经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的企业,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在各城区辖区的,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属地划归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城区财政。
3、2001年以后新办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下规定划分收入范围:
(1)高新区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的上述企业(含“三资”企业)的税收,纳入高新区财政。
(2)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以外的上述企业的税收,按照收入范围和属地原则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各城区财政。
(3)自治区科委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市本级及城郊区所属企业,如将厂房、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整体搬迁至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其缴纳的税收可在划转基数后纳入高新区财政。
4、在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和高新区管理中心区内市财政与高新区共同参股的企业,市财政按参股比例进行分成。
5、高新规划区内原属其他城区以及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的各项税收按原收入归属分别纳入原城区及市本级收入。
6、上述属于高新区收入范围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高新区。
(三)支出范围
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支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行政管理费支出。
二、税收返还基数
以上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从2001年起,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按“两税”年增长率1:0.3比例计算。
三、专项上解
按规定承担的自治区专项上解和其他上解。
四、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高新区年度预算、决算应与市本级预算、决算一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者备案,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高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通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体制的严肃性。市财政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或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收入,一律缴入市财政。
(三)高新区组织的财政收入,应重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孵化,对引进的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四)严格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高新区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合理安排预算支出,认真清理和规范支出范围,保证发展高新技术等重点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要根据预算改革的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和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财政收192支平衡。
(五)高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要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增长的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本体制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期间如因自治区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变动以及企业隶属关系改变等,再作相应调整。
南宁市政府
200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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