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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对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1]14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28 生效日期:2001-09-28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的函》(内教财发[200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综字[1998]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同意你厅对国家计划招生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费出国人员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收费标准为:专科生服务期3年,每年1500元;本科生服务期5年,每年2000元;硕士研究生服务期3年,每年5000元;博士研究生服务期3年,每年7000元。

  二、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主要用于弥补高等教育事业费和留学人员科学研究,不得挪作他用。

  三、教育部门在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之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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