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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字[200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26 生效日期:2000-01-26
 

伊春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
  伊春收费站始建于1994年,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原定收费标准较低(每车每公里为0.1元)。致使该路目前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正常的养护维修及人员费用支出。特别是随着哈伊公路伊春西出口5.5公里二级公路加宽改造成一级公路及20米宽、125米长的乌马河大桥建成通车,又相继产生新贷款4000万元。为如期偿还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的新老贷款,经研究,决定对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的原车辆通行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征费标准调整后,原黑交财(1993)74号文件规定的征费标准相应废止,其他管理办法不变,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1月26日

  附件:
          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车辆型号 车辆种类          收费标准(元)
  小型   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     5
  19座以下载客车辆
  中型   2吨至7吨(含7吨)载货车辆    8 
  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
  大型   7吨至15吨(含15吨)载货车辆   12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特型   16吨以上载货车辆        18
  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三轮)每次征费2元。
  拖拉机:
  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小型拖拉机,每次征费4元;
  20马力至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拖拉机,每次征费6元;
  4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次征费8元。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计费,客货两用车辆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人折合1吨)合并计算征费,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每吨1元计算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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